《四川省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 >实施细则》

《四川省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和规范党务公开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使广大党员更好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动员组织全省人民群众贯彻落实好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和有关党内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党务公开,是指全省各级党的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工作机关以及其他党的组织。

第四条  党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党务公开放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来谋划和推进,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发扬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更好调动全省各级党的组织和党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回应党员和群众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监督、促改进。

(三)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等的衔接联动,统筹各层级、各领域党务公开工作,一般先党内后党外,分类实施、有序推进。

(四)坚持依规依法。尊崇党章,依规治党,依法办事,科学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增强严肃性、公信度,不断提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五)坚持注重实效。弘扬求真务实优良作风,一切从实际出发,科学务实谋划,统筹考虑公开的时度效,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确保党务公开的良好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第五条  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省、市(州)、县(市、区)党委分级负责,各部门(单位)各负其责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体制。

省委办公厅承担省委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全省党务公开工作。市(州)、县(市、区)党委办公厅(室)承担本级党委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本地党务公开工作。各地、各部门应当加强党务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为推进党务公开提供必要工作保障。

第六条  党的组织应当根据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建立健全党务公开的保密审查、风险评估、信息发布、政策解读、舆论引导、舆情分析、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七条  党的组织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的建设情况,以及党的组织职能、机构等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党务公开不得危及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等。

第八条  党的组织应当根据党务与党员和群众的关联程度合理确定公开范围:

(一)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党务,向社会公开;

(二)涉及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或者党员义务权利,需要党员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党务,在党内公开;

(三)各地、各部门(单位)的党务,在本地、本部门(单位)公开;

(四)涉及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党务,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

第九条  党的地方组织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情况;

(二)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推动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情况;

(三)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部署安排、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措施等重大决策和推进落实情况,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四)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全面负责本地党的建设情况,特别是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反对“四风”、接受和开展巡视巡察情况;

(五)本地党代会、党委全会、党委常委会会议、党委重要工作会议等情况,党委重要活动、重要文件和重要人事任免情况;

(六)党的地方委员会领导班子职责分工、民主生活会、中心组学习会等自身建设情况,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情况;

(二)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工作落实情况;

(三)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

(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开展主题党日活动等情况;

(五)换届选举、党组织设立及隶属关系调整、主要职责及人员分工、议事规则及办事流程、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召开组织生活会、重要人事任免、奖惩考核、评先选优、保障党员权利、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党务工作经费使用管理以及党组织自身建设等情况;

(六)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特别是办理涉及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情况;

(七)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接受巡察情况;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一条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大政方针和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贯彻落实本级党委、上级纪律检查机关工作部署情况;

(二)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工作落实情况;

(三)开展纪律教育、加强纪律建设,维护党章党规党纪情况;

(四)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等有关作风建设的规定,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情况;

(五)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进行立案审查、组织审查和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况;

(六)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失职失责进行问责情况;

(七)加强纪律检查机关自身建设情况;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二条  党的工作机关、党委派出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组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结合实际确定公开内容。

党的工作机关和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应当重点公开落实党委决策部署、开展党的工作情况。

党委派出机关应当重点公开代表党委领导本地、本领域、本行业、本系统党的工作情况。

党组应当重点公开在本单位发挥领导作用和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

第十三条  党的组织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党务公开内容和范围编制党务公开目录,并根据职责任务要求动态调整。党务公开目录应当报党的上一级组织备案,并按照规定在党内或者向社会公开。

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各部委、省委各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党务公开目录编制的指导。

第三章 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四条  凡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党的地方组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及时主动公开:

(一)提出。按照“谁承办谁提出”的要求,由党务事项承办部门(单位)在对公开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间和方式等,研究提出党务公开方案。

(二)审核。党委办公厅(室)从必要性、准确性等方面对党务公开方案进行审核,提出党务公开审核建议。

(三)审批。党的地方组织依照职权对党务公开审核建议和党务公开方案进行审批,形成党务公开审批意见。超出职权范围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四)实施。按照经批准的党务公开方案,拟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由党委宣传部门统筹协调新闻媒体实施;拟通过其他方式公开的,由承办部门(单位)牵头并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党委办公厅(室)加强指导。

第十五条  全省党的基层组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委派出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组,应当根据工作职责,按照严格政治性、政策性、保密性的要求,细化党务公开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全省党的基层组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委派出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组,应当根据工作职责,按照严格政治性、政策性、保密性的要求,细化党务公开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党的组织应当严格党务公开保密审查,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拟公开的党务信息中含涉密内容的,党务事项承办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脱密处理;对是否涉密不明确或者有异议的,应当送保密部门审查后确定。

第十八条  党的组织应当开展党务公开风险评估。在提出公开方案前,党务事项承办部门(单位)应当对公开的效果进行分析预判;对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应当审慎处理,排除隐患,并制定防范预案。

第十九条  党的组织应当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

在党内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在局域网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采取发布公报、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公开栏发布等方式,优先使用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等党的媒体进行发布。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以及地方纪律检查机关、地方党委有关工作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逐步建立例行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发布重要党务信息。

第二十条  党务公开可以与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居)务公开、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等方面的载体和平台实现资源共享的,应当统筹使用。

有条件的党的组织可以建立统一的党务信息公开平台。

第二十一条  党的组织应当主动对重大政策、重要文件等开展解读,对公开信息的背景和意义、要点和焦点等进行阐释。政策解读由承办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党委宣传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政策解读可以通过撰稿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等形式开展,倡导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结合运用,提升传播效果。

第二十二条  党的组织应当开展党务公开舆论引导。针对重要内容或者重要时间节点,党委宣传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党的媒体及时传递权威信息,做好正面引导。

第二十三条  党的组织应当加强党务公开舆情分析,注重相关信息监测、研判和反馈。有关重要党务信息公开后,党委网信部门应当牵头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党的组织应当注重党务公开应急处置。对引起重大舆情反应的,应当及时报告,按程序稳妥处置。发现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加以澄清和引导。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员旁听党委会议、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党委会议、党内情况通报反映、党内事务咨询、重大决策征求意见、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等制度,发展和用好党务公开新形式,不断拓展党员和群众参与党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第四章 监督与追责

第二十六条  党的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向上一级组织报告工作或者抓党建工作专题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党的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对下级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

党的组织应当每年向有关党员和群众通报党务公开情况,并纳入党员民主评议范围,主动听取群众意见。

第二十八条  党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工作督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专项督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情况应当在适当范围通报。

第二十九条  党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党的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整改;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一)拒不执行或者敷衍落实上级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部署和要求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调整党务公开目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内容、范围、程序、方式、时间实施党务公开的;

(四)公开的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五)其他失职失责应当进行问责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1129日起施行。